戏曲创作时要如何发挥“剧种特色”?
佚名 网络“剧种化”的本质是要求创作者最大限度地去发挥“剧种特色”。即通过剧种自身的艺术形式与方法去表现相应的戏剧情境与精神世界,让观众在审美中能直接感知到它独有的艺术风貌。实现“剧种化”有很多具体细致的问题,我根据自己的创作体会,略作简述。
找准题材情境
剧种在选择题材情境时,创作者要尽量多研究并捕捉该剧种对于实现戏情戏理的艺术能力究竟有多大。因为这个“能力”既引导同时又制约着题材与情境的选择。当然,引导和制约不是说某个题材情境某些剧种能演而某个剧种不能演,而是强调这个题材情境某些剧种擅长演,某些剧种不擅长演。而一旦题材情境不擅长演,剧种的艺术消化功能就会产生不良反应,优势就不能发挥,最重要的是演员能动的剧种表演意识会与不擅长演的题材情境产生隔靴搔痒,甚至排斥对立的创作心理,继而直接影响整体形象的“立体实现”。可见剧本的文学意象是与立体实现它们的剧种塑造能力基本成正比的。因此剧种在题材情境的选择上要力求避免“小题大做”或“大题小做”。
彰显语言文学
找准题材情境后,紧接着就是要用剧种自身的语言逻辑来表述。此时“写什么”固然重要,但“怎么写”更为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演员不仅要“说什么”,更关系到他们“怎么说”的语言表达问题。每个剧种的语言文学,都有语义和语音两个部分组成,语义是阐述故事内容的,语音是表达具体感情的,但两者又不能机械的分开。剧种化的戏剧文学,要为剧种作曲家提供音乐形象基础,更要为演员能在自如地“嗟叹之、咏歌之”并随之“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的动态呈现中实现剧种化的“表演文学”(阿甲语)创造风格基础。剧种化的词情词理,不但要 “为剧造文”,更要“为演造文”。
遵循音乐体制
音乐体制,是一个剧种表达本地域人文精神和塑造不同舞台形象的主要创作手段,也是区别各剧种最明显的艺术标识。这种约定俗成的剧种化“曲情曲理”,尤其作为“文场”的板腔与曲牌,其旋律、声律、音律,以及流派的唱腔风采,很大程度上已基本蕴含了“戏情戏理”的形象依据。戏谚还有“一台锣鼓半台戏”之说。我在创作时,经常会对该剧种音乐体制的程式结构、行腔特点、乐曲功能等做一些功课,甚至学唱段或曲段。通过对剧种音乐体制的了解和具体音乐范式的形象体验,逐渐对该剧种的艺术个性、审美心理产生一些感悟,经常会自觉不自觉地生发出剧种化的舞台形象思维。通过“曲尽法度” ,相信能为有效地把握剧种化的角色情感,揭示情境本质,编排具体的身段、节奏、调度、造型等创作提供动态形象启迪。
强化舞蹈形态
演员的舞蹈形态(身段表演),是从视觉上直接诉诸观众的剧种审美形式。戏曲是“以歌舞演故事”(王国维语),其形态是“无声不歌,无动不舞”(齐如山语)。虽说具体怎么舞蹈,最终是演员的任务,但编导者要极力为剧种特有的身段动律美创造可以尽情发挥的表演时空,不能让它的舞蹈身段游离于情境、语言、音乐等要素之外而单独作为一个外在形式手段去任意编排套用,这样会使剧种的形象体系因为舞蹈身段表达的不契合而在观众视觉心理上产生审美缺憾。所以当剧种演员通过独特的舞蹈形态动律,与角色内心完美的结合并产生鲜明的表演特色后,会促使观众在欣赏剧种化的 “技情技理”时激发对剧种的审美热情。
理解观众心理
当一个剧种的基本美学个性被观众熟知,观众就会自觉地通过那些约定俗成的剧种形式系统去接受、理解剧中的“真情”和剧种的“特色美”。这种真与美,不但受制于各剧种的不同反映方法,最终又必须和观众的审美心理相共鸣,甚至要受制于观众的审美心理。当然,社会生活日益变革和丰富,也促使剧种要开拓新的途径来进行艺术尝试以提高剧种的整体时代形象。但是当那些承载着剧种特色技艺的好演员,在被淡化、同化、异化的创作面前,虽然激情满怀,“装腔作势”,但换来的却是观众审美心理疲劳的时候,也就得不偿失了。理解即尊重,创作先敬畏。戏,最终是演给观众看的。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王永庆
原标题:“剧种化”创作略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