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与十二平均律教学
佚名 网络从物理学上看,乐音体系中音的音高,即使振动频率只相差一赫兹,它们也是各不相同的。然而,这样细微的差别,人的听觉是几乎辨别不出来的。为了使乐音能够更好地适应人们听觉的需要,适应音乐的发展,人们便逐渐开始有意识地对乐音的音高制订出一定购规范。于是就产生了律。
在乐音体系中,律专指乐音的音高,是有规律的、成体系的标准音高。
在我国古代,“律”与“度”、“量”、“衡”(分别指物体的长短、容积(体积)大小、轻重)一样每个朝代都要制订,颁布国家的标准,可见其重要性。
迄今为止,人们已发现、制订了纯律、三分损益律、平均律(有多种)等多种律制,而现今世界上以十二平均律的应用最为广泛,影响也最大。
所谓平均律,是指将一个八度(倍频程)的音程(参阅例2说明)平均分成若干等份的律制。十二平均律就是将八度音程十二等分(半音)的律制。世界上最早在理论上计算出十二平均律的人是我国明代的律学家朱载?(1536―约1610),他在1581年之前就已确定了十二平均律。然而,他的这一成果并未能及时地应用于音乐实践当中。在欧洲,17世纪的键盘乐曲已开始要求运用与当时人们的听觉并不太适应的十二平均律。从18世纪开始,由于转调的发展与调性的扩大,平均律才越来越多地被作曲家应用于作品的实践之中(如巴赫的《平均律钢琴曲集》)。这以后十二平均律便逐渐被普遍采用了。